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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学刑法课》 大学刑法课(三)(5/17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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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一般刑法总则教科书都会提到的我们就不多加着墨,我们今天针对手段来说明。

    大家看刑法妨害公务罪章的135条─妨害公务执行及职务强制罪,请小平来念第一项。

    喔,对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,施强暴胁迫者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。

    然后再念刑法221条的强制性交罪。

    我有没有听错啊,她叫我用念的耶,呵呵,第一次安安稳稳地坐在椅子上听讲跟性交有关的法条,不知道是幸运还是不幸。

    对于男女以强暴、胁迫、恐吓、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    现在,假设老师是公务员,正在依法执行职务,你试试看对老师施以强暴或胁迫。

    陈湘宜老师向我一摊,就像刚刚她踢飞两个同学前,做出的我没有杀伤力的动作。

    这次要轮到我被踢了吗?我脑海里又浮现电影食神的画面─都当着面说了要再来一次,你还上当!靠,我哪敢真的对她做出什麽强暴、胁迫的动作啊。

    你放心啦,儘管对老师示范何谓强暴胁迫,老师保证不会像刚刚那样踢飞你的。

    陈老师下巴略向我扬了扬,示意要我动手。

    不敢违逆老师意思的我,虽然确定要做了,却不知怎麽表现,只能畏缩地走向老师,轻轻推了老师肩膀一下。

    蛤?这就叫做强暴胁迫喔?那全台湾有99%的人都要该当妨碍公务罪或强制性交罪了!老师莫可奈何地笑着。

    那,如果是强制性交罪的强暴行为呢?你觉得要达到怎样的程度才叫做强暴?咦?我想了想,那应该要很粗暴吧,要用强暴的方式使一个人承受违反其意愿的性交,那不是要使用相当的蛮力吗?法条用语同样是『强暴』,即使这两种强暴实质上并不相同,但起码可以联想一下,要使人承受违反意愿的性交,所施用的力量既然那麽大,要妨碍公务员所施用的『强暴』又岂能仅仅止于推肩膀、拉拉手的程度。

    小平,现在就对老师做出足以该当强制性交罪的强暴行为,如果程度上都足以实行强制性交,那当然也足以妨碍公务员进行公务。

    你这样说我是懂啦,可是你毕竟也大我没几岁,又长--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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