心瑜仍穿着内裤,内裤的颜色却太浅了,质料也太薄,在她双脚张开的瞬间,我已经隐约看见她阴毛的形状,竟然只在小腹下、阴阜上呈现一小团阴暗,可能比陈湘宜老师的阴毛还少,而内裤也遮掩不住阴毛下方的一条深沟,绷紧的内裤往中间凹陷,凹陷的中心就是男生们一心嚮往的肉缝。
现在,小平你过来,请你在不脱下心瑜内裤的前提下用阴茎贯穿心瑜的处女膜!既然要示范性交就要示范地明显,让大家直接看看心瑜处女膜破裂的瞬间!刚听到要被阴茎贯穿处女膜的瞬间,心瑜确实身子微微抖动了一下,不过冷静想一想,不脱内裤要怎麽把阴茎插入?我的老二又不是绣花针,怎麽一针见血啊!想到这里,何心瑜心里的不安稍稍平息。
我被陈老师的话弄得丈二金刚摸不着脑袋,不过,她吩咐,我照办,我乖乖地挪动阴茎,让龟头抵住何心瑜内裤上那条凹陷的中心,然后便往前突刺了几下。
不用说,根本就是徒劳无功。
不过,隔着薄薄的内裤,仍是让心瑜在我龟头隔着内裤接触她阴门时发出几下颤抖,而我老二虽然隔着一层内裤和这心机妹的阴部进行亲密接触,那柔软的触感却也已令我心动不已。
如果有个意图强制性交的行为人,无知的程度是根本不知道要先脱掉内裤,你们觉得这样的强制性交有危险性吗?甚至,即使行为人无知到以为拿原子笔戳耳朵也算是强制性交,我们也要把他捉起来赏他个强制性交的未遂犯吗?陈老师问。
全班都摇了摇头。
如果是这样的重大无知,就会落入不能未遂的范围,也就是说,行为人可能根本不被处罚,因为实务上认为他的行为不能发生犯罪之结果,也无危险。
可是大家不要忘记,法条规定是『行为』不能发生犯罪的『结果』,如果这样,所有的行为犯都不能适用不能未遂,因为行为犯的犯罪本来就没有法律上的结果。
性交在法律上是没有结果的,你不需要体内射精,你不需要把被害人搞大肚子,强制性交是行为犯,没有什麽结不结果。
再举个例子,若有人误以为用指甲刮黑板所产生的刺耳噪音可以胁迫人与他性交,他被论强制性交的未遂犯,也不能用不能未遂的规定耶,因为他想进行的『行为』还是性交(未遂),只是他的胁迫『手段』智障到爆,不可能有人因此而愿意与他性交。--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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