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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学刑法课》 大学刑法课(十四)(1/1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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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大学刑法课(十四)老师板着脸离开医院的第二天,我就出院了,回归以往的大学生活,住院期间柯俊逸、何心瑜和苏蓓君还有几个同学都有来看我。

    回到校园的第一堂课,很巧的就是老师的刑总课。

    今天老师穿的是很中规中矩的黑色套装,上半身是白衬衫加黑色西装外套,下半身是黑色窄裙加高跟鞋;本来就很有冰山美人味道的她,穿成这样更显得圣洁不可侵犯,再加上上次在医院莫名奇妙摆脸色给我看之后,我竟然不敢直视老师的眼神,遑论对老师这冷艳的模样有些微遐想。

    今天要开始讲违法性的部份,以三阶论的犯罪判断模式,要成立犯罪一定要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、违法性、罪责。

    构成要件包括主观的和客观的,阻却违法事由则规定在刑法21到24条,再加上责任的判断才能决定一个犯罪如何评价。

    如果是二阶论的判断,则只讨论『不法』和有责性,把构成要件该当性和没有阻却违法事由合併在『不法』的讨论,我们现在基础的刑法教学还是以三阶论为主。

    刑法21条第一项规定:依法令之行为,不罚。

    第二项则规定:依所属上级公务员命令之职务上行为,不罚。

    但明知命令违法者,不在此限。

    这里到了行政法关于狭义与广义公务员的争点时,会有更深入的讨论,请同学要认真听院长(我们行政法是法学院院长上的)的课。

    刑法第22条则揭示:业务上之正当行为,不罚。

    业务上之正当行为,指从事业务所为适当性的行为,虽其符合刑法分则各罪之构成要件,因刑法第22条阻却违法之规定,仍不予处罚。

    例如医生于医院从事医疗行为,可能构成刑法第277条普通伤害罪(外科手术均符合)或第278条重伤罪(例如糖尿病患者截肢),或妨害性自主罪(妇产科),只要在医疗上属于适当之行为,即不处罚。

    又例如教师于课堂上从事管教行为,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,只要在其业务上属适当之范围内,亦不处罚,这是一般教科书上的举例。

    但是如果老师在课堂上超越管教范围,基于发洩的心态而骂学生三字经或畜牲等不雅言语,当然可以讨论公然侮辱的适用,而不能遽以业--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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